6月1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新政”),从拓展资产类型、细化筛选标准🐮、完善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四个角度全面推进了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同时,该政策的强势落地也预示着财政部与央行将正式参与新一轮PPP-ABS的管理工作。相比发改委此前主导的资产证券化政策而言👮🏽♀️,财政部、央行的新政有许多创新与突破,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提将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本次资产证券化新政首次将能够获得稳定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股权纳入基础资产范畴🌵,提出: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虽然长期以来,市场一直在探索将股权收益作为标的的产品模式,但是出于ABS项目对原始权益人的要求,各方对PPP项目公司股权的或有变动一直秉持谨慎的态度。而今由顶层管理部门提出将股权收益发展为ABS产品的可能性,实为对金融市场创新的一项重大支持,虽然后续还有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已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现实效果🚏。
首次开放“相关主体”资产证券化🧑🏻🍳💇,开启原始权益人多样性时代
本次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新政首提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即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通常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时会应监管层和投资方的要求,做到基础资产现金流测算结果可预期且法律界定清晰——一般借以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项目自身通过公允方式测算显示现金流稳定🧮、可预期;二是原始权益人与其他单位签订了法律界定清晰的包含稳定回款约定的合同,比如政府采购合同、房租合同、长期的服务费合同等等。在资产证券化新政中监管层充分抓住了资产证券化本质🐤,跨越了以往资产证券化在发行时更看重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的“传统”⛓,让非项目公司主体也可以借由PPP项目的信用和相关现金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谓是一项大胆的创新。
优化项目筛选条件,明确给出优先支持资产证券化的行业
在PPP项目筛选方面,财政部、央行的资产证券化新政与此前发改委的资产证券化政策一样,提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同时,还特别强调地区须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针对此前市场较为关心的PPP资产证券化的行业选择问题🦏🥹,资产证券化新政率先提出了: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故整体而言,财政部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从市场的角度出发,给予了合理的鼓励与约束,使得PPP-ABS行业项目筛选条件得到了切实的优化👨🏼🦳。
其实早在2012年💕,财政部、央行就曾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但因为该政策发布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所以未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事宜。而今📰,在金融市场多元、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大力推进PPP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大势所趋之必然✯。
当然🥢,在该项资产证券化新政出台之后,还有许多配套说明需要后续跟上,比如将股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股东需满足的各项基本条件应有哪些🧑🧒;股东补充现金流的来源和违约后股权处置的合理方法等的建议🧕🏽;还有如何以新的、更为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评价PPP项目公司的信用级别🧑🏻🦱,以使投资于新类型的ABS产品的资金方可以更为切实、准确的评估投资风险🫱🏼;以及如何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为项目进行“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签设置,以帮助金融机构更为准确地选择标的等等。
此外,与发改委一样💂🏼,财政部也提出了“项目还应当成功运营2年以上”的限制,这就表示目前新入库的PPP项目即使进入了建设阶段👩👩👧👧🥺,要发行ABS产品至少也还需要两至三年的时间,所以👨🏿🍳,即使“新生代”的PPP项目有着十几万亿的资产体量,但全面开花还需时日。各方在现阶段可在持续关注管理层政策的同时潜心研究合理的PPP-ABS业务的推进策略,待项目“解禁”、业务大面积启动时,方可借以大势充分分享市场的红利👎🏽。